| ||||||||||||||||||||||||||||||||||||||||||||||||
|
20141111
Ni Zhen's invitation is awaiting your response
20141104
Ni Zhen's invitation is awaiting your response
| ||||||||||||||||||||||||||||||||||||||||||||||||
|
20141028
I'd like to add you to my professional network on LinkedIn
| |||||||||||||||||||||||||||||||||||||||||||||||||||||||
|
20090817
谭作人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一审辩护词
(博讯北京时间2009年8月17日 转载)
作者:夏霖 浦志强 文章来源:维权网
一审辩护词
谭作人案合议庭: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谭作人的委托,指派律师夏霖、浦志强担任谭作人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查阅了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法庭调查,我们认为,控方对谭作人的指控不能成立。针对控方起诉书及庭前交换的证据材料,我们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方指控的谭作人撰写《1989:见证最后的美丽——一个目击者的广场日记》文章及定性问题
控方指称:“被告人谭作人对党中央处理‘June Fourth事件’方法和定性不满,多年来以各种方式从事所谓纪念‘June Fourth’的活动。2007年5月27日,谭作人炮制了一篇题为:”1989:见证最后的美丽——一个目击者的广场日记‘文章,并将该文通过互联网发布在境外’自由圣火‘等网站,该文主要内容为对党中央处理’June Fourth事件‘进行歪曲描述和诽谤。“
“诽谤”的词典释义是:“无中生有,说人坏话,毁人名誉;诬蔑”(见《现代汉语词典》1983年1月第2版第315页)。控方对谭作人“歪曲描述和诽谤”的指控,是一种事实评价,涉及到谭作人文章内容是否真实的问题。
法庭调查业已查明,《1989:见证最后的美丽——一个目击者的广场日记》作于2007年5月27日,系谭作人为回应香港民建联主席马力有关“June Fourth”问题的言论有感而作,其目的是为了澄清事实(见讯问笔录四)。而马力言论发表后,民建联副主席刘江华表示马力言论并不代表民建联立场,并愿意代为致歉。
本文系谭作人作为目击者对“June Fourth事件”前后,根据本人回忆撰写的回忆文章。控方指控谭作人在文章中进行“歪曲描述和诽谤”,既未随案提交相关证据,庭审中也未“进行正确描述”,何以指证谭作人所述为虚构?
起诉书称谭作人“多年来以各种方式从事所谓纪念‘June Fourth’的活动”,却未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指控。而据庭审中谭作人自述,其在2007年马力发表言论之前并未以任何方式纪念“June Fourth”,何来“多年”,何来“各种方式”?
辩方认为:控方对被告谭作人此项指控空泛,并无事实与证据支撑,且无法律依据,显然应当驳回。
二、关于控方指控的谭作人与“境外敌对分子”王丹联系并建议发起义务献血活动的问题
控方指称:“文章刊登不久,境外敌对分子王丹利用电子邮箱与其主动联系,并多次向其投发关于”June Fourth“的宣传资料。2008年6月4日,被告人谭作人与他人在我市天府广场义务献血点以献血的方式纪念‘June Fourth’,期间还接受了境外敌对媒体‘希望之声’的电话采访。2008年11月以来,王丹多次向其投发了纪念”June Fourth“进行所谓二十周年活动的相关资料。2009年2月10日被告人谭作人向王丹发了一份《June Fourth20周年念活动建议》电子邮件,建议在今年‘June Fourth’期间实施所谓的‘June Fourth全球华人义务献血活动’,以纪念‘June Fourth’二十年。”
针对此项控告,辩方认为:
(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手段,是以公开方式向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鼓动。控方提出的本项事实,系王丹与谭作人的私人电邮往来,不符合本罪的公开性、被煽动对象的不特定性等特征;
(二)王丹的“境外敌对分子”身份,未经国家公示宣告,被告人并不知情;且详查我国刑法,并无“与境外敌对分子通信罪”之罪名。控方已然将王丹定性为“境外敌对分子”,且根据控方陈述,系王丹主动、多次以电子邮件群发方式向其发送涉及“June Fourth”的资料。详查通信双方历来的政治态度与行为,指控王丹煽动谭作人尚在情理之中;而今居然指控谭作人企图煽动王丹,显然有悖逻辑与情理。控方显系指控错误。
(三)谭作人建议发起的“June Fourth全球华人义务献血活动”,王丹并未回应、推广。2008年6月谭作人义务献血一事,察其主观意图是“把我们的爱心献给孩子,把我们的信心献给朋友,把我们的决心献给祖国”,其客观行为是向大地震灾区伤员献血。(以上事实见控方《随案移送证据》)
辩方认为,谭作人的主观意愿与客观行为根本不具备任何社会危害性,相反是值行提倡与鼓励的社会公益行为,更与犯罪无缘。
三、关于控方指控的谭作人发表的5.12地震有关言论的问题法庭调查表明:2008年5.12地震发生后,被告谭作人多次接受境内外媒体采访,也多次为他们采访调查当向导,如新华社、《�望东方周刊》、《第一财经日报》、《人与生物圈》等杂志,及香港政府所属的香港电台。无论接受境内或境外媒体采访,谭作人的言论都是始终如一的。
而控方却独独强调“谭作人多次接受境外媒体采访,发表了大量严重诋毁我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显有断章取义,陷人入罪之嫌。
针对此项控告,辩方认为:
(一)控方的控诉非常抽象空洞,一次抛出谭作人的22篇计约数万字采访稿作为证据,察其全文,关涉党和政府救灾之语,扬其长而不溢美,纠其短而不虚饰,到底是哪章哪句涉嫌煽动颠覆?我们实在无从知晓。
此22篇文章,系控方从谭作人私人电脑中搜罗而来,系谭作人自行编辑置于电脑“我的文档”之内,无一是媒体采访的原件。如此“重案”,何以如此草率,怎可将此文稿视为原件而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
(二)庭审查明,谭作人为环保组织“绿色江河”的副秘书长,长期关注西南地区水电建设问题,其发表的关于地震的言论系从专业角度分析5.12地震的诱因及可预测性,具有科学依据成分,并有大量证据支持。相关证据辩方已向法庭提交。
且四川省地矿局区域地质调查队总工程师范晓、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教授艾南山愿作为辩方证人出庭作证,此时二位专家正在庭外等候,惜为合议庭断然拒绝,我们对此深表遗憾。
(三)庭审表明,谭作人于5.12地震后,在地震灾区对死难学生数目及校舍垮塌原因进行了先后23次、50余天的现场调查,掌握了大量第一手材料,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客观陈述。
其调查表明,震区多所学校都系脆性倒塌,谭作人所述“豆腐渣工程”确实存在。谭作人就此呼吁,彻查校舍垮塌原因、追究相关人士法律责任,天灾不能成为掩盖人祸的托辞。如此言论何错之有,又安能指其为犯罪?
在大量学生死亡场景刺激之下,谭作人或有激愤之词,亦有对教育部门斥责;但辩护人提醒控方:批评并非煽动颠覆,教育部门也无从代表国家政权。以此指控谭作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何其荒谬?
四、关于控方对谭作人行为的法律定性问题控方认为:“被告人谭作人为了达到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而无中生有,捏造消息,散布有损于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以损害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在人民心中的形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被告人谭作人刑事责任。”
辩方再次提请合议庭注意,控方将谭作人所做的种种事实陈述指控为“无中生有,捏造消息”,却并未提交任何与谭作人所述相悖的证据,对指控进行佐证。如控方无法提交相关证据,则其陈述的事实部分不足采信。
以下,辩方对控方本项指控中的法律定性问题提出三点辩护意见:(一)谭作人的涉案言论系公民批评建议权的正当行使,而非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不符合本罪的认定标准该项罪名于刑法体例中,被置于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之下,究其立法本意,本罪认定标准应以危害国家安全为限。
言论如何危害国家安全?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关于国家安全、言论自由和获取信息的约翰内斯堡原则》作出了解释。其中原则5规定:“对保有观点的保护任何人不得因其观点或信仰而受到任何形式的限制、歧视或制裁。”原则6规定:“可能威胁国家安全的表达在遵循原则15和原则16的前提下,威胁国家安全的表达可受制裁,只要政府能证明:(1)该表达意图激起即将发生的暴力;(2)该表达有可能引起这样的暴力;并且(3)在该表达与该暴力的发生或与该暴力发生的可能性之间存在着某种直接且紧迫的联系。”
我国法律体系当中,并无关于本罪的立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故此项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学理解释,可以成为审判的重要依据。经查谭作人的涉案言论,并无任何煽动及可能激起暴力的字句;相反,谭作人一贯的政治主张,是和平的、渐进式的社会改良,其客观效果是维护而非危害国家安全,当然不能符合本罪的认定标准。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辩方认为,谭作人的涉案言论,属于公民批评建议权的正当行使,理应得到我国宪法的保护,如何能施以“煽动颠覆”的欲加之罪?
(二)谭作人并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主观故意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煽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动机。
辩护人认为,要查明行为人的主观动机,需要结合其客观表现,进行长期的、历史的考察。法庭调查表明,且公诉人也已承认不讳:谭作人热心于社会公益,长期以来以其专业能力为政府科学行政作出了卓越贡献。主要事实有:1996年-1997年在成都市政府凤凰山开发办任总策划,先后主持策划四川国际康复中心、成都市养老托老中心、成都市暂住公寓等项目;受邀为郫县县政府策划锦官城旅游区、蜀都后花园等项目;1998年受邀为四川省社科院策划“百千万跨世纪人才工程”;1999年策划并参与长江源环保纪念碑建设工程;2000年策划四川省展览馆转型进行策划;2001年被《成都日报》评为“成都市文明市民”;2002年策划并实施《百年沧桑?成都巨变》大型影展、在省人大立法咨询会上提出保护大熊猫的立法建议案并获采纳、参加“小平故居旅游区”建设规划;2004年受邀为金牛区策划金沙遗址公园方案;2005年在市政府专题会上提交“天府美食公园”方案并被列为市重点筹划项目、为省文化厅策划组织“文化创意产业论坛”、修改充实《成都市都市文化旅游产业规划》、参与市委宣传部多次重要会议、参与“南水北调西线工程”考察调研;2006年受托编制《成都市东郊创意产业园》概念设计;2007年主持“成都市民族文化旅游发展规划”课题、其“柏条河调研”、“小西线”调研得到Wen Jiabao总理批示认可;2008年为西昌市政府策划“文化旅游一条街”项目、撰写关于彭州石化问题工程的学术报告并发布《关于彭州石化工程的公民建议书》送有关部门参阅;2009年参与 “5.12遇难学生情况调查”。
以上事实足资证明,谭作人二十年来的主要工作,服务于成都市乃至整个四川省的城市建设、科学规划与经济发展,大大提升了政府的施政形象。无论是作为一位中国公民,抑或作为一位具有卓越贡献的专家,谭作人当然具备对政府不适当行政的批评资格。而这种善意、诚实而中肯的批评,如何能够恶意理解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三)谭作人的行为及言论并未侵犯本罪犯罪客体众所周知,我国国家政权的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即广大人民通过民主的手段掌握国家政权。所谓颠覆国家政权,便是意图以反民主的手段,对人民民主制度进行破坏。纵观谭作人的涉案文章,其中心思想都是热爱人民、呼吁民主、抨击专制。谭作人先生是人民民主的倡导者、维护者而非颠覆者、破坏者。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对其定罪,是不符合我国国家政权的基本性质的。
五、结辩
综上所述,足资证明:控方所指控的谭作人的涉案言论及行为,无一满足我国刑法一百零五条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犯罪构成。意图以本罪指控谭作人先生,在事实上缺乏证据、在法律上毫无逻辑、在政治上不够正确、在社会影响上将陷党和中央政府于不义。
四川自古人文荟萃,成都历来英雄辈出。我们相信,四川方面有充分的政治智慧处理谭作人案。谨在此引用成都武侯祠对联,赠与相关方面:“能攻心则反侧自消,自古知兵非好战;不审势即宽严皆误,后来治蜀要深思。”
辩方恳请合议庭审势深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宣告被告人谭作人无罪。
辩护人: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夏霖 浦志强
2009年8月12日 (博讯 boxun.com)
20090816
军械所《Rock City》专辑歌词
词曲编曲:军械所乐队
你凭什么 半夜闯入我家查暂!住证
你凭什么 你住在城里他必须住在乡下
你凭什么 将我送到火车站强制遣#返
你凭什么 象疯狗一样 见人就抓
我不愿在自己的祖国了暂@住
我不能在自己的祖国了暂@住
我不想在自己的祖国了暂@住
我决不在自己的祖国了暂@住
2【Fuck You】
词曲&编曲:军械所乐队
他们说,要为人民服务
他们说,他们是人民公仆
他们说,要鞠躬尽瘁
他们说,他们是人民警#察
Fuck. Fuck You
Fuck. Fuck You
Fuck. Fuck You
Fuck. Fuck You
他们说,他们疾恶如仇
他们说,要完成指标
他们说,他们大公无私
他们说,他们是人・民警#察
Fuck. Fuck You
Fuck. Fuck You
Fuck. Fuck You
Fuck. Fuck You
3【新八@荣八耻】
词曲 编曲:军械所乐队
以唤醒人民为荣,
以蒙@蔽人民为耻;
以公平竞争为荣,
以官方垄@断为耻;
以言论自@由为荣,
以打@压异议为耻;
以保障人@权为荣、
以一@党专@政为耻
以蒙蔽人民为耻
以官方垄@断为耻
以打@压异议为耻
以一@党专@政为耻
以为民做主为荣,
以亲@民做秀为耻;
以公开透明为荣,
以官@官相@互为耻;
以新闻自@由为荣,
以维护特权为耻;
以顺应民意为荣、
以妥协美日为耻;
以亲民做秀为耻
以官官相互为耻
以维护特权为耻
以妥协美日为耻;
中国特色 中国特色
八@容八耻 八@容八耻
4【Rock City 】
词曲&编曲:军械所乐队
当我们带着理想来到了这个梦想的地方
放弃了许多舒适安逸和所有的牵挂
有你们在这个城市 就有我们在这个地方
有我们在这个城市 就有你们在这个地方
五道口蓝旗营和大表 有我们青春的记录
琉璃厂新街口和迷笛 是我们成长的开始
有你们在这个城市 就有我们在这个地方
有我们在这个城市 就有你们在这个地方
C我们用 激情在 这城市 里摇滚,
我们用 执着在 这城市 里摇滚
我们用 热血在 这城市 里摇滚,
我们用 生命在 这城市 里摇滚
有一天我们会变老像崔健一样,但是有力量。
在未来我们会强大,城市里会有更多的摇滚伙伴
有你们在这个城市 就有我们在这个地方
有我们在这个城市 就有你们在这个地方
5【人@民需要反@抗】
词曲&编曲:军械所乐队
人民的奴性像是天生的
没有权@利,没有自@由,
这不应该是生活的模样
为什么没有胆量,为什么你不反/@抗
人@民需要反@抗
人@民需要反@抗
人@民需要反@抗
人@民需要反@抗
6【我要知@道 】
词:佚名&军械所 编曲:军械所乐队
我交的税 有没有变成农村小学课堂里的书本
我交的税 有没有变成流浪乞讨人身上的衣服
我交的税 有没有变成低收入者居住的房子
我交的税 有没有变成同向农村的公路
我要知道 请让我知道
我要知道 我有权知道
我交的税 是否成为饭桌上的五粮液
我交的税 是否成为大会主席台上的鲜花
我交的税 是否成为形象工程的砖瓦
我交的税 是否成为垄断企业的帮凶
我要知道 请让我知道
我要知道 我有权知道
7【我反@对 】
词曲&编曲:军械所乐队
主流的声音不总是对的,
历史在反对声中进步,
你不能愧对良心而保持沉默,
来反对一切不可以反对的。
我 反对 我反@对
我 反对 我反@对
8【这是我们的】
词曲&编曲:军械所乐队
权利是我们的
民主是我们的
自由是我们的
未来是我们的
西藏是我们的
台湾是我们的
长白山是我们的
钓鱼岛是我们的
这是我们的 这不是你们的
这是我们的 这不是你们的
身体是我们的
思想是我们的
幸福是我们的
灵魂是我们的
这是我们的 这不是你们的
这是我们的 这不是你们的
西藏是我们的
台湾是我们的
长白山是我们的
钓鱼岛是我们的
这是我们的 这不是你们的
这是我们的 这不是你们的
9【没有任何借口】 词曲&编曲:军械所乐队
为了追求理想,
你必须下定决心,
要想夺取胜利,
像个战士一样.
不要寻找借口
没有任何借口
不要寻找借口
没有任何借口
Do It Yourself
NO MATER HOW HIGH
一条短信500元,还被监控45小时
8月13日上午8时30分许,我接到艾未未的电话。他在电话中说,志愿者刘艳萍在12日凌晨被成都市公安机关从安逸酒店带走后一直没有出来,她丈夫已从北 京飞往了成都。现自己准备再去成都向公安交涉。艾未未提出让我一同前去,由我来担任他们的律师。我从福建返回北京只一天时间,感冒仍然很严重,再次飞往外 地实在很累,但考虑事情特别着急不能拖,我当即表示没有问题。我来不及拿换洗衣服,就打车赶往了国际机场。
8月12日凌晨,成都警方在搜查安逸酒店时,刘艳萍给我发出了一条“有警察来房间检查”的短信。随即,又收到了艾未未发来的两条短信。当晚我的手机调成 了静音,这三条短信至到早晨才发现。看到短信后,我给艾未未打了电话,了解了警察搜查他们的相关情况。上午,我写了一篇《艾未未在成都遭警方暴力》博文。 在文章中,我错将刘艳萍当成了曾经找过我的周萍。周萍的女儿在“5.12”为参加领养奥运熊猫活动,在从汶川返回的路上遭遇地震而身亡。博文发表后,我发 现把人搞错了,赶紧删除了这部份内容。
我第一次见到刘艳萍女士,是在艾未未组织的“罢网”活动。她是福建省人,她从网上了解到艾未未在做汶川地震遇难学生调查工作后,便主动加入了志愿者的队伍,每天都是最早一个来到艾未未工作室。
13日下午2时半,我与艾未未及其助手下了飞机。半个小时后,我们到了南都酒店。见到谭作人案的辩护律师浦志强。随后,艾未未其他几位助手也赶来了。刘艳萍的丈夫比我们先行到达成都。大家商量后,决定先去金牛区公安分局西安路派出所交涉,因为人是被他们带走的。
下午五时许,我与刘艳萍丈夫和艾未未助手先到了派出所,艾未未和浦志强律师还在后面。
我找到值班室询问,正好邱所长在场。我问他,刘艳萍涉嫌什么违法犯罪行为?对刘艳萍采取的是什么措施?是治安拘留?还是刑事拘留?邱所长表示,这只是一个治安案件,刘艳萍正在接受调查中。
正在交涉之时,艾未未与浦志强律师也已赶到。见我们来了五个人,说话声音还很大, 警察拿出数码相机对我们进行拍摄,赵赵也打开了摄像机对准他们。有一个穿便服中年男子,看其派头象是一个官员,与艾未未争吵了起来。经过一般交涉,邱所长 要我们去找金牛区公安分局法制科徐科长,并说已给徐打过电话联系好了。
离开派出所,我们分乘两辆出租车到了金牛区公安分局。在门卫室,保安不让我们进去。我说是律师来反映问题。保安说只能一个人进去。艾未未不同意,说必须全 部进去。保安给法制科打电话。法制科的人称,徐科长已经去西安路派出所。我接过保安的电话,对法制科的人讲,那我们进来先反映情况然后再由你转告。法制科 的人说,现快下班等明天再来向科长反映。
僵持半个多小时,已是十八时半了,有一个女警察从办公楼走出来,她说是分局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简单询问了几句话,她把我们带进分局办公大楼一会议室,由分 局一名副政委接待我们。我们向副政委反映了相关问题,但副政委强调只是分管生活方面工作,对12日凌晨搜查行动之事不了解,她需要调查后才能答复我们。我 们质问道,法制科徐科长了解情况,能不能请他过来,本来也已约好了,他为何又走了呢?女副政委说,早已下班了,估计找不到徐科长。我们表示,如果分局处理 不了,那我们去找市局。经过多次强硬交锋,女副政委表示会联系了解情况的人。她离开会议室过了好长一段时间,才进来告诉我们,国保的人员在晚上九时到。
九时过后,进来一个穿便服的人。女副政委介绍说,这是法制科徐科长。我们问,不是说国保来和我们谈吗?徐科长说,他把国保给挡了回去,由他来与我们谈。一 开始,徐科长并不想谈实在问题,只是与我们打着哈哈。他的法律意识比较强,他提出艾未未遭暴力与刘艳萍被带走要分开来谈。我们表示先谈艾未未的问题,徐科 长便要刘艳萍丈夫和艾未未助手离开。对艾未未反映的问题,徐科长只说可向有关部门投诉解决。
艾未未反映完问题后,徐科长叫他们离开会议室,要我把刘艳萍丈夫叫了进来。
我问徐科长,刘艳萍涉嫌什么违法犯罪行为?他说,她给一遇难学生的家长发了一条短信,属于制造谣言散布虚假信息。我问是治安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徐明确表 示属于治安案件。我又问,刘艳萍是否已被拘留。徐答,没有的,只是在调查。我说,把人带走30多个小时已经违法了。徐说,传唤查证时间是24个小时,刘艳 萍现在派出所附近一家宾馆。我质疑,只是一条短信问题,情况一点也不复杂,传唤查证时间应为8小时。徐始终强调是24小时。在他们的眼中,把这个事情复杂 化了,查证时间才适用24小时。
我继续追问,刘艳萍是否有人身自由。徐说,当然有呀!我顺着他的话,那我们要去见她,请告之她在哪家宾馆?徐表示要与邱所长联系。说完后,他走出去打电话了,记事的笔记本仍然留在桌子上。
徐科长一出去,就一直不见他回来了。在会议室里,只有摄像的年轻警员陪着我们。时间快到晚上近十一时了,我们连晚饭也没有吃。艾未未和浦律师提出,我们离开这里,明天直接去市公安局。我们吃完晚饭回到酒店已是零时过后了。
14日早上,我起床后看到艾未未在凌晨2时12分发来的短信“艳萍已自由”。原来,在14日凌晨一时半,公安机关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作出治安处罚决定书,对刘艳萍处以罚款500元。
这条惹祸的短信内容是,“成都著名环保作家谭作人由于发起建立5.12遇难学生档案,调查豆腐渣工程等维权事件,于今年三月被捕,将于8月12日上午9时 30分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事引起中外记者很大关注,坚持追究豆腐渣入狱,天理何在?家长有必要知情,请转发其他家长”。
谭案开庭时间是真实的,通知他人去旁听,也没有违反规定。谭发起建立遇难学生档案也是事实。至于他为何入狱,背后原因外界确实是难以猜测。
我不知公安机关在12凌晨搜查行动是不是冲刘艳萍一人而来。如果是的话,骚扰了这么多人,打了艾未未一拳,将人员控制在酒店不准离开。这种带有暴力且变相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是不是也该依照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呢?
艾未未已向成都市公安局反映暴力执法等问题,他能得到警方一个合理的说法吗?有人说因他身份特殊,警方会给一个说法的。我对此一点也不乐观,这使我想起了艾未未的车被砸摄像机被偷之事,至今也不是没有查明真相吗?
要想执法者主动认错,是一件比登天还难的事情。
附:刘艳萍博文链接:我在成都的3天经历http://blog.sina.com.cn/s/blog_5b4558100100emh9.html
从谭作人案证人艾未未的遭遇对比黑帮与成都警察的执法力
自从艾未未和志愿者开始调查地震豆腐渣学校遇难学生以来,网民们已经对四川警察的形象有了全新的认识,他们对志愿者无理骚扰,大打出手,甚至企图以私藏枪支的罪名栽赃陷害(大概是受2009年红歌太子薄熙来和打黑英雄王立军统治下的重庆发生的那桩至今没有破案的离奇抢枪案启发)。而谭作人受审前后,成都警察对证人艾未未和试图旁听庭审的公民以及香港媒体的骚扰,证明四川警察至少有以下七桩罪状: 一、拒绝出示证件,公然违反《人民警察法》第二章第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二、在没有出示证件的非法情况下,搜查艾未未及志愿者的房间和个人物品,并强行限制他们的行动,显然又违反了《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三、一方面拒绝出示证件,一方面又使用暴力,野蛮地踹开艾未未等人所住的房间,并且殴打艾未未,这又违反了《人民警察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人民警察必须做到:……(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以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四、凭借“涉嫌藏毒”的谎言骚扰且非法限制香港媒体记者的自由,违反了《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五、艾未未是作为谭作人案的证人到成都去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而警方对艾未未等人的所作所为,显然违反了这一法规。 六、同样,下令警察骚扰并非法限制艾未未等人人身自由的成都警方领导显然也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因此,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可以证明,这名(些)领导要么知法犯法,要么是法盲,根本没资格当领导。 七、成都警方在接到领导非法限制谭作人案证人艾未未以及其他人自由的命令后,作为合格的警察,他们应该知道这是违法的,他们本来可以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行事:“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但他们没有这么做,因此又违反了这一规定。 成都警方的所作所为,已经无法用“匪徒”二字来形容,因为匪徒自知自己违法犯罪,行动还会有所遮掩,哪敢这样公然以执法的名义大肆践踏法律?! 成都警方甚至连黑帮都不如。不信,就让我们根据最近新华网登载了一篇有关重庆打黑的文章,来做个对比。那篇文章是这么说的: “16�人!黑色西�,一水�的墨�!”2009年8月5日,重��音�一�咖啡��林夕(化名)�起��的�景有些�抖:“他���之後,就�所有人的手�收掉,�度很好,甚至很�貌,但是行�之快速,�作之��,�你莫名的恐怖!”�不是�影,��月前重�江北一家公司因�股���的��,��的另一方直接��香港黑社�人�和本土黑��相�公司�行控制。(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www.cs.com.cn/ssgs/02/200908/t20090809_2175934.htm) 这段话说明了黑帮的几个特点: 一、衣如其人,黑帮就穿黑衣服,不像成都警察,披着警服这张羊皮,做的是违法乱纪的事情。可见成都警察不如黑帮诚实。 二、重庆黑帮“�度很好,甚至很�貌”,不像成都警察又是砸门,又是打人。可见黑帮的“执法”文明度高于成都警方。 三、重庆黑帮“执法”效率高,“行�之快速,�作之��,�你莫名的恐怖!”而成都警方为了对付艾未未等9个手无寸铁的文人,出动的警力“能数得到的穿制服和没穿制服的人加起来有20多个”。用那么多警力对付几个文弱书生,可见成都警方多么色厉内荏,“执法”效率多么低下。这也从侧面说明了成都公民车娅婷为何当街被活活打死——如此素质低下的无能警察,自己不违法犯罪就不错了,怎么可能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所谓“盗亦有道”,黑帮是谁给钱就为谁办事,而新华社那篇文章证明重庆黑帮是忠实于这一“黑道之道”的。相比之下,纳税人用钱养的成都警察却干着侵害纳税人的事情,连黑帮那样的基本道义都不具备。 综合以上各点,我们完全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说“警匪一家”是共匪统治下警界普遍存在的事实,那么,成都警方实在是连匪都不如,其道德水平、执法水平远逊于重庆黑帮。成渝二地都属于巴蜀文化,从这个结论也可以看出重庆企业遇到问题时求助于黑帮而非警察的现实、深刻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