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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3日上午8时30分许,我接到艾未未的电话。他在电话中说,志愿者刘艳萍在12日凌晨被成都市公安机关从安逸酒店带走后一直没有出来,她丈夫已从北 京飞往了成都。现自己准备再去成都向公安交涉。艾未未提出让我一同前去,由我来担任他们的律师。我从福建返回北京只一天时间,感冒仍然很严重,再次飞往外 地实在很累,但考虑事情特别着急不能拖,我当即表示没有问题。我来不及拿换洗衣服,就打车赶往了国际机场。
8月12日凌晨,成都警方在搜查安逸酒店时,刘艳萍给我发出了一条“有警察来房间检查”的短信。随即,又收到了艾未未发来的两条短信。当晚我的手机调成 了静音,这三条短信至到早晨才发现。看到短信后,我给艾未未打了电话,了解了警察搜查他们的相关情况。上午,我写了一篇《艾未未在成都遭警方暴力》博文。 在文章中,我错将刘艳萍当成了曾经找过我的周萍。周萍的女儿在“5.12”为参加领养奥运熊猫活动,在从汶川返回的路上遭遇地震而身亡。博文发表后,我发 现把人搞错了,赶紧删除了这部份内容。
我第一次见到刘艳萍女士,是在艾未未组织的“罢网”活动。她是福建省人,她从网上了解到艾未未在做汶川地震遇难学生调查工作后,便主动加入了志愿者的队伍,每天都是最早一个来到艾未未工作室。
13日下午2时半,我与艾未未及其助手下了飞机。半个小时后,我们到了南都酒店。见到谭作人案的辩护律师浦志强。随后,艾未未其他几位助手也赶来了。刘艳萍的丈夫比我们先行到达成都。大家商量后,决定先去金牛区公安分局西安路派出所交涉,因为人是被他们带走的。
下午五时许,我与刘艳萍丈夫和艾未未助手先到了派出所,艾未未和浦志强律师还在后面。
我找到值班室询问,正好邱所长在场。我问他,刘艳萍涉嫌什么违法犯罪行为?对刘艳萍采取的是什么措施?是治安拘留?还是刑事拘留?邱所长表示,这只是一个治安案件,刘艳萍正在接受调查中。
正在交涉之时,艾未未与浦志强律师也已赶到。见我们来了五个人,说话声音还很大, 警察拿出数码相机对我们进行拍摄,赵赵也打开了摄像机对准他们。有一个穿便服中年男子,看其派头象是一个官员,与艾未未争吵了起来。经过一般交涉,邱所长 要我们去找金牛区公安分局法制科徐科长,并说已给徐打过电话联系好了。
离开派出所,我们分乘两辆出租车到了金牛区公安分局。在门卫室,保安不让我们进去。我说是律师来反映问题。保安说只能一个人进去。艾未未不同意,说必须全 部进去。保安给法制科打电话。法制科的人称,徐科长已经去西安路派出所。我接过保安的电话,对法制科的人讲,那我们进来先反映情况然后再由你转告。法制科 的人说,现快下班等明天再来向科长反映。
僵持半个多小时,已是十八时半了,有一个女警察从办公楼走出来,她说是分局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简单询问了几句话,她把我们带进分局办公大楼一会议室,由分 局一名副政委接待我们。我们向副政委反映了相关问题,但副政委强调只是分管生活方面工作,对12日凌晨搜查行动之事不了解,她需要调查后才能答复我们。我 们质问道,法制科徐科长了解情况,能不能请他过来,本来也已约好了,他为何又走了呢?女副政委说,早已下班了,估计找不到徐科长。我们表示,如果分局处理 不了,那我们去找市局。经过多次强硬交锋,女副政委表示会联系了解情况的人。她离开会议室过了好长一段时间,才进来告诉我们,国保的人员在晚上九时到。
九时过后,进来一个穿便服的人。女副政委介绍说,这是法制科徐科长。我们问,不是说国保来和我们谈吗?徐科长说,他把国保给挡了回去,由他来与我们谈。一 开始,徐科长并不想谈实在问题,只是与我们打着哈哈。他的法律意识比较强,他提出艾未未遭暴力与刘艳萍被带走要分开来谈。我们表示先谈艾未未的问题,徐科 长便要刘艳萍丈夫和艾未未助手离开。对艾未未反映的问题,徐科长只说可向有关部门投诉解决。
艾未未反映完问题后,徐科长叫他们离开会议室,要我把刘艳萍丈夫叫了进来。
我问徐科长,刘艳萍涉嫌什么违法犯罪行为?他说,她给一遇难学生的家长发了一条短信,属于制造谣言散布虚假信息。我问是治安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徐明确表 示属于治安案件。我又问,刘艳萍是否已被拘留。徐答,没有的,只是在调查。我说,把人带走30多个小时已经违法了。徐说,传唤查证时间是24个小时,刘艳 萍现在派出所附近一家宾馆。我质疑,只是一条短信问题,情况一点也不复杂,传唤查证时间应为8小时。徐始终强调是24小时。在他们的眼中,把这个事情复杂 化了,查证时间才适用24小时。
我继续追问,刘艳萍是否有人身自由。徐说,当然有呀!我顺着他的话,那我们要去见她,请告之她在哪家宾馆?徐表示要与邱所长联系。说完后,他走出去打电话了,记事的笔记本仍然留在桌子上。
徐科长一出去,就一直不见他回来了。在会议室里,只有摄像的年轻警员陪着我们。时间快到晚上近十一时了,我们连晚饭也没有吃。艾未未和浦律师提出,我们离开这里,明天直接去市公安局。我们吃完晚饭回到酒店已是零时过后了。
14日早上,我起床后看到艾未未在凌晨2时12分发来的短信“艳萍已自由”。原来,在14日凌晨一时半,公安机关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作出治安处罚决定书,对刘艳萍处以罚款500元。
这条惹祸的短信内容是,“成都著名环保作家谭作人由于发起建立5.12遇难学生档案,调查豆腐渣工程等维权事件,于今年三月被捕,将于8月12日上午9时 30分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事引起中外记者很大关注,坚持追究豆腐渣入狱,天理何在?家长有必要知情,请转发其他家长”。
谭案开庭时间是真实的,通知他人去旁听,也没有违反规定。谭发起建立遇难学生档案也是事实。至于他为何入狱,背后原因外界确实是难以猜测。
我不知公安机关在12凌晨搜查行动是不是冲刘艳萍一人而来。如果是的话,骚扰了这么多人,打了艾未未一拳,将人员控制在酒店不准离开。这种带有暴力且变相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是不是也该依照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呢?
艾未未已向成都市公安局反映暴力执法等问题,他能得到警方一个合理的说法吗?有人说因他身份特殊,警方会给一个说法的。我对此一点也不乐观,这使我想起了艾未未的车被砸摄像机被偷之事,至今也不是没有查明真相吗?
要想执法者主动认错,是一件比登天还难的事情。
附:刘艳萍博文链接:我在成都的3天经历http://blog.sina.com.cn/s/blog_5b4558100100emh9.html
自从艾未未和志愿者开始调查地震豆腐渣学校遇难学生以来,网民们已经对四川警察的形象有了全新的认识,他们对志愿者无理骚扰,大打出手,甚至企图以私藏枪支的罪名栽赃陷害(大概是受2009年红歌太子薄熙来和打黑英雄王立军统治下的重庆发生的那桩至今没有破案的离奇抢枪案启发)。而谭作人受审前后,成都警察对证人艾未未和试图旁听庭审的公民以及香港媒体的骚扰,证明四川警察至少有以下七桩罪状: 一、拒绝出示证件,公然违反《人民警察法》第二章第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二、在没有出示证件的非法情况下,搜查艾未未及志愿者的房间和个人物品,并强行限制他们的行动,显然又违反了《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三、一方面拒绝出示证件,一方面又使用暴力,野蛮地踹开艾未未等人所住的房间,并且殴打艾未未,这又违反了《人民警察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人民警察必须做到:……(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以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四、凭借“涉嫌藏毒”的谎言骚扰且非法限制香港媒体记者的自由,违反了《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五、艾未未是作为谭作人案的证人到成都去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而警方对艾未未等人的所作所为,显然违反了这一法规。 六、同样,下令警察骚扰并非法限制艾未未等人人身自由的成都警方领导显然也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因此,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可以证明,这名(些)领导要么知法犯法,要么是法盲,根本没资格当领导。 七、成都警方在接到领导非法限制谭作人案证人艾未未以及其他人自由的命令后,作为合格的警察,他们应该知道这是违法的,他们本来可以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行事:“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但他们没有这么做,因此又违反了这一规定。 成都警方的所作所为,已经无法用“匪徒”二字来形容,因为匪徒自知自己违法犯罪,行动还会有所遮掩,哪敢这样公然以执法的名义大肆践踏法律?! 成都警方甚至连黑帮都不如。不信,就让我们根据最近新华网登载了一篇有关重庆打黑的文章,来做个对比。那篇文章是这么说的: “16�人!黑色西�,一水�的墨�!”2009年8月5日,重��音�一�咖啡��林夕(化名)�起��的�景有些�抖:“他���之後,就�所有人的手�收掉,�度很好,甚至很�貌,但是行�之快速,�作之��,�你莫名的恐怖!”�不是�影,��月前重�江北一家公司因�股���的��,��的另一方直接��香港黑社�人�和本土黑��相�公司�行控制。(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www.cs.com.cn/ssgs/02/200908/t20090809_2175934.htm) 这段话说明了黑帮的几个特点: 一、衣如其人,黑帮就穿黑衣服,不像成都警察,披着警服这张羊皮,做的是违法乱纪的事情。可见成都警察不如黑帮诚实。 二、重庆黑帮“�度很好,甚至很�貌”,不像成都警察又是砸门,又是打人。可见黑帮的“执法”文明度高于成都警方。 三、重庆黑帮“执法”效率高,“行�之快速,�作之��,�你莫名的恐怖!”而成都警方为了对付艾未未等9个手无寸铁的文人,出动的警力“能数得到的穿制服和没穿制服的人加起来有20多个”。用那么多警力对付几个文弱书生,可见成都警方多么色厉内荏,“执法”效率多么低下。这也从侧面说明了成都公民车娅婷为何当街被活活打死——如此素质低下的无能警察,自己不违法犯罪就不错了,怎么可能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所谓“盗亦有道”,黑帮是谁给钱就为谁办事,而新华社那篇文章证明重庆黑帮是忠实于这一“黑道之道”的。相比之下,纳税人用钱养的成都警察却干着侵害纳税人的事情,连黑帮那样的基本道义都不具备。 综合以上各点,我们完全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说“警匪一家”是共匪统治下警界普遍存在的事实,那么,成都警方实在是连匪都不如,其道德水平、执法水平远逊于重庆黑帮。成渝二地都属于巴蜀文化,从这个结论也可以看出重庆企业遇到问题时求助于黑帮而非警察的现实、深刻原因。 |